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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果尔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仙居县真的棒日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继敏塑料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308号
案件名称台州市果尔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仙居县真的棒日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继敏塑料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果尔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仙居县真的棒日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继敏塑料加工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308号 原告:台州市果尔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双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3369440489。

法定代表人:胡园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仙居县真的棒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东岸村原杨府乡良种繁育场围墙内(西侧)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563341503L。

法定代表人:胡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台州市黄岩继敏塑料加工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方山下村童桥里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3MA2G4CNE0J。

经营者:张继敏,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果尔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仙居县真的棒日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继敏塑料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台州市果尔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果尔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果尔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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