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639号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79955323C,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999号16座厂房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阳,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楠,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茵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TD1FD0Y,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国服大厦1219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茵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茵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茵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茵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