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91民初45号原告:苏州东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鹿山路369号34幢东侧1-2层。
法定代表人:刘顺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雷,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蕲,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汤宇面馆,住所地苏州园区娄葑东环路89号1幢五层室(一层)。
经营者:汤宇。
原告苏州东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汤宇面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苏州东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东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东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1元,由原告苏州东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