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九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东四路10号附16号1层。
法定代表人:汪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星威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南城十院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叶根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成都九美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星威国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九美家具有限公司未在一审法院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九美家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