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辖终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官桥滘社区创业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何丽芳,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案件由来: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因与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2民初54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原审被告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华府大道分店住所地位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