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199号 原告:刘建花,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阿理特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大道东段188号8号楼2楼8207。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
被告:绍兴市上虞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新宅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原告刘建花为与被告浙江阿理特照明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刘建花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