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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花与浙江阿理特照明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1199号
案件名称刘建花与浙江阿理特照明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建花;浙江阿理特照明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199号 原告:刘建花,女,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广东广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阿理特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大道东段188号8号楼2楼8207。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

被告:绍兴市上虞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新宅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原告刘建花为与被告浙江阿理特照明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贝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刘建花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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