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02执4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京亮。
被执行人石家庄康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常安镇南楼村村南400米。
法定代表人王京亮。
被执行人王京亮,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康达食品有限公司、王京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0民终13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石家庄康达食品有限公司、王京亮返还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90000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33元,执行费24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石家庄康达食品有限公司、王京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石家庄康达食品有限公司、王京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石家庄康达食品有限公司、王京亮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康达食品有限公司、王京亮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被执行人王京亮所有的冀A×××××号东风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石家庄康达食品有限公司、王京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石家庄康达食品有限公司、王京亮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康达食品有限公司、王京亮作出罚款决定。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康达食品有限公司、王京亮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石家庄康达食品有限公司、王京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02执4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