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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操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3588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操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夏操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588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操杰,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操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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