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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秀萍与长安谷满天粥铺奥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825号
案件名称韩秀萍与长安谷满天粥铺奥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秀萍;长安谷满天粥铺奥北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825号原告:韩秀萍,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谷满天粥铺奥北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188号奥北公元一期住宅底商109号商铺一层。

经营者:陈宝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孟伟,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韩秀萍与被告长安谷满天粥铺奥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韩秀萍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秀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秀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秀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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