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民初46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永光,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永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