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844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圣婴,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川姜镇谢刘飞超市,经营场所通州区川姜镇望海台村23组。
经营者:谢刘飞。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区川姜镇谢刘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