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121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圣婴,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县孟兴庄镇朱红苹百货商店,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孟兴庄镇板沟村。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灌南县孟兴庄镇朱红苹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一、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商标侵权赔偿款10000元”。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已预缴5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