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102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376号。
法定代表人:陈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焕,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泰购物中心,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畅和街和庙张路交叉口。
经营者:朱望。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泰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泰购物中心已履行完毕,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