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914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宴军便利店,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小区17栋102。
经营者:曹宴军。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9月16日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6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20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9元(以12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从2019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2020年4月14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案件执行费80元,以上合计12619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宴军便利店的银行账户存款1261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