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82民初188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北白象四房小梅便利店,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四房村。
经营者:章小梅。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北白象四房小梅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