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辖终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敏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郭坝村芋河沟安居房小区2-7地块1号楼。
法定代表人:戴志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董事长。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敏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家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355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敏华公司上诉称:其为涉案网店的经营主体,被诉侵权行为主要由其实施,天猫公司仅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平台;
从顾家公司的诉讼请求,特别是赔偿请求上看,本案主要针对敏华公司是否构成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展开,而并非主要针对天猫公司。
民事诉讼案件应充分考虑侵权行为和诉讼标的额对审理产生的影响,选择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管辖法院,以保障当事人利益。
本案若由天猫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利于案件事实查明和审理。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顾家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敏华公司利用天猫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侵害涉案专利权。
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的天猫公司住所地具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敏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