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586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微,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微微,女,199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武,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系郭微微父亲,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微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