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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蔚然锦和迎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民终392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蔚然锦和迎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蔚然锦和迎春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39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XX超市,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经营者:吴楠,男,199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XX镇XX村XX组。

上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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