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121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彼戈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燕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呈纬,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雷,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实际经营者周彤萍,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军,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彼戈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非常依之家服装商行、被告上海寻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212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非常依之家服装商行经营者周彤萍名下的银行存款254,03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杭州彼戈曼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彼戈曼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非常依之家服装商行经营者周彤萍名下银行存款254,036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 判 长 姜云英人民陪审员 刘 蕾人民陪审员 居致琪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