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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招远市姚伟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92民初92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招远市姚伟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招远市姚伟日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92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J。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陈波,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姚伟日用品商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金城路新亚批发商场102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70685MA3EUHJJ16。

法定代表人:姚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招远市姚伟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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