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92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J。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陈波,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姚伟日用品商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金城路新亚批发商场102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70685MA3EUHJJ16。
法定代表人:姚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招远市姚伟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