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799号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2460114T,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章,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微,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代:南京银泰机电设备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28369425K,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莫愁路101号。
投资人:张银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苏琴,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银泰机电设备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银泰机电设备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