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482号原告:北京人人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17层1700-L号。
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人人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兖州市。
被告:瑞安市米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东山街道下埠村东升花苑。
法定代表人:薛建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泉,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彩省,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人人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米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人人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人人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