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14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市天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龙门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9。
法定代表人:詹助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天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