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82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宝莱佳家居馆,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护城桥向南120米,注册号341181600377718。
经营者:曾性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宝莱佳家居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