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民辖终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顺景塑料五金厂,经营场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西沙工业区振兴路13号。
经营者:廖兆超,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振兴路1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廖继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奉金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倪华杰,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威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平安平福路1236号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日鹏。
原审被告:湘潭市岳塘区瑞星摩托车附件店,经营场所:湘潭市岳塘区长株潭大市场摩配城W区3栋2号。
经营者:木民钱。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顺景塑料五金厂、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威爽贸易有限公司、湘潭市岳塘区瑞星摩托车附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54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顺景塑料五金厂、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二上诉人是生产厂家,并进行了销售,本案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均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
2、被上诉人所诉被侵权商标并未获得弛名商标认定,在本案诉讼请求中也未明确提请对其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中涉及弛名商标认定的事项。
3、长沙市不是本案涉嫌商标侵权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
综上,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或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被告之一的湘潭市岳塘区瑞星摩托车附件店住所地及销售涉案产品的侵权行为地在湖南省湘潭市。
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因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内容涉及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管辖此类案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