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93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何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午,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四五六文具店,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健康路小学健康路校门对面。
经营者:夏迎迎,女,1987年3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四五六文具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