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聂祖锋,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新纪元大道北,高怀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U。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龙,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聂祖锋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91民初63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聂祖锋同意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同时撤回上诉,经审查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聂祖锋撤回上诉;
二、撤销(2018)皖0191民初6395号民事判决书;
三、准许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聂祖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丁延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