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107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庆喜,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构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
法定代表人:姚仲明。
被告:广州利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九一村空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宇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构斯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利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