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申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豪诚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合肥市马鞍山南路200号和地蓝湾13幢商业101。
经营者:江雷波,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兴强,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区豪诚百货商行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合肥市包河区豪诚百货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