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38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佰信达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胡桥。
经营者:张华英。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宾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开发区佰信达百货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卡宾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停止在1688销售的商品名称为“[文化男装故宫联名款]宫廷常规中基础大众窄脚牛仔裤印花潮裤子”的商品中使用“Cabbeen”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事实和理由:福建省石狮市进盛鞋服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皮鞋、运动鞋及服装的公司,于1997年取得第1089172号“Cabbeen”注册商标。
2010年,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1年1月20日,福建省石狮市进盛鞋服发展有限公司将第1089172号“Cabbeen”商标转让给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日,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可原告使用“Cabbeen”商标,且许可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1688上注册了一家名称为丹阳市开发区佰信达百货商行的店铺。
该店铺中产品名称为“[文化男装故宫联名款]宫廷常规中基础大众窄脚牛仔裤印花潮裤子”,在产品介绍图片中使用“Cabbeen”注册商标。
被告该行为侵犯了“Cabbeen”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等五个基层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指定丹阳市人民法院作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审理发生在丹阳市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同时批准该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江苏省丹阳市,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属丹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本案应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