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5刑初5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森,曾用名蔡培存,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广东省揭阳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柯柏松,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9]2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森及其辩护人柯柏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森自2019年6月份开始,从社会不法分子处购买了一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红酒,并存放在其驾驶的粤A×××××汽车及其租赁的位于本市白云区的仓库内,意图对外销售。
同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蔡某森在本市白云区xx市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随后从上述汽车及仓库内查获假冒“xxxx”注册商标的红酒813瓶。
经查,上述红酒均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15618元。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蔡某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蔡某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森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惟被告人蔡某森是犯罪未遂,依法对其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森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森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内从宽处罚。
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蔡某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蔡某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蔡某森的假冒“xxxx”注册商标的红酒813瓶、作案工具灰色iphone8手机一台,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