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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金广元通讯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1223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金广元通讯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金广元通讯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223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廖亚东,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金广元通讯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81号金世纪商城C区1楼157号。

经营者:黄杰,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金广元通讯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以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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