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47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卢青美容馆,经营场所江苏省海安高新区曙光西路11-33号1幢27-3。
经营者:卢青,女,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海安卢青美容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