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670号 原告:秦华,男,汉族,1953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琼,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鑫,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丙谷镇。
法定代表人:杨秀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斌,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芳,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华与被告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原告秦华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秦华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