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辖终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益信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上漖村迎宾路北侧广州市信基沙溪酒店用品博览城(上漖区)903A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YNH1X1。
法定代表人:周锐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0820752751。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原审被告:苍南县训宸包装厂,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公园中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7MA2CPBJN77。
经营者:陈秀丽,女,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上诉人广州益信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1325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益信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一苍南县训宸包装厂涉案侵权产品在一家名为“gela杂货铺”的淘宝店购买,故本案应属于信息网络侵权,应由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实际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收货信息表明,发货地为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也不在浙江省瑞安市,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瑞安市人民法院管辖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辖区内诉讼请求或者争议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被告苍南县训宸包装厂住所地在苍南县,瑞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