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11号 原告:彭能杰,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海曙安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东渡路29号(20-122)室。
法定代表人:杜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能杰与被告宁波市海曙安泰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能杰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能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能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