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35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6号楼401、402、403、40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芦淞区同步童乐鞋服营销中心,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星通鞋城3楼3055号门面。
经营者:张银来,男,汉族,1975年5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芦淞区同步童乐鞋服营销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