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3民初92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龙、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贵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徐淮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郑孝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安区苏淮吉万隆超市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1295号文锦城欣天地商业广场负一层-1号商铺。
经营者:徐顺利,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贵品酒业有限公司、淮安区苏淮吉万隆超市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区苏淮吉万隆超市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区苏淮吉万隆超市经营部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安区苏淮吉万隆超市经营部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