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375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森、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吉生,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吉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