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1927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栋5楼。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芬芳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167号加怡大厦首层06A。
经营者:温瑞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芬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