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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烟台开发区鑫慧五交化批发部、烟台开发区鑫兴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02民初248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烟台开发区鑫慧五交化批发部、烟台开发区鑫兴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鑫慧五交化批发部;烟台开发区鑫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248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开发区鑫慧五交化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福莱商城15-25号。

经营者:王瑞丽。

被告:烟台开发区鑫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舒家市场82号。

经营者:**计。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开发区鑫慧五交化批发部、烟台开发区鑫兴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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