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1497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商业登记证号码:32197201-000-11-18-9。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伶丹,浙江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鑫得利鞋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北街道山头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76225089B。
负责人:应放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晶晶,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扬,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跃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衢盛路1号423室(衢盛科创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8F11E3M。
法定代表人:余海威。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鑫得利鞋厂、衢州市跃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8144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8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后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1万元。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