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8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怀柔未来论坛科技发展中心。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青春路90号楼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武红,该中心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丹蕾,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 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北京怀柔未来论坛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未来论坛中心)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88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未来论坛中心申请再审称,1.商标近似性认定应当以商标具有显著性为前提,第20058425号“FutureSciencePrize”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的显著性已经被第一轮行政诉讼一审判决认可并生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一轮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生效后又以诉争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予以驳回,程序违法。
2.未来论坛中心提交的新证据及在商标评审和一、二审阶段已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已经通过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在指定服务上产生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未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
3.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非仅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为未来论坛中心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具有固有显著性。
一、二审法院在“未来科学大奖”中文商标案件中的认定,可以证明诉争商标具备商标的固有显著性。
二审判决对此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错误。
4.未来论坛中心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第41类相关服务上有众多含有“Prize”“奖”“大奖”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商标评审不应忽视审查一致性原则。
综上,未来论坛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未来论坛中心的再审申请及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及商评字[2018]第36972号重审第1926号《关于第20058425号“FutureSciencePriz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再审审查阶段,未来论坛中心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证据1,未来论坛中心自2019年以来在官方网站上对“FutureSciencePrize(未来科学大奖)”进行的主动宣传;
证据2,未来论坛中心自2019年以来在微信公众号上对“FutureSciencePrize(未来科学大奖)”进行的主动宣传;
证据3,未来论坛中心在2019年末未来科学大奖周上作出的总结报告等主动宣传。
上述证据拟证明“FutureSciencePrize”自创立以来,经过未来论坛中心的广泛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产生较大影响力,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特征。
第二组证据: 证据4,传统媒体对2019年“FutureSciencePrize(未来科学大奖)”新闻发布会的报道列表及全文;
证据5,传统媒体对2019年“FutureSciencePrize(未来科学大奖)”周的报道列表及全文;
证据6,新媒体对2019年“FutureSciencePrize(未来科学大奖)”周的报道。
上述证据拟证明众多媒体对“FutureSciencePrize(未来科学大奖)”进行报道,“FutureSciencePrize(未来科学大奖)”具有极高知名度,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特征。
第三组证据: 证据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613号行政判决书;
证据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3449号行政判决书。
上述证据拟证明诉争商标是未来论坛中心的独创性表达,具有极高影响力;
诉争商标的注册不会侵害他人及公众利益,也不存在同业竞争者;
相关公众能够将诉争商标与未来论坛中心形成对应联系,应当认定诉争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
上述证据与未来论坛中心在商标评审阶段及一、二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相同,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在裁判理由部分综合予以评述。
本院经审查查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未来论坛中心不服上述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3月7日作出商评字[2018]第36972号《关于第20058425号“FutureSciencePriz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未来论坛中心不服上述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该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京73知行初4325号行政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上述判决生效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未来论坛中心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该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未来论坛中心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据此,判断标志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结合该标志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该标志的具体使用环境等因素,从整体上进行判断。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纯英文“FutureSciencePrize”,通常被翻译为“未来科学奖”,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一种奖项的名称。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对象等特点,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服务的提供者能够提供奖项的评选、颁奖、宣传等服务,而不会以诉争商标识别服务的来源。
故被诉决定及二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并无不当。
关于未来论坛中心提出的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能够起到识别作用的主张。
本院认为,未来论坛中心提交的证据大部分是关于“未来科学大奖”的宣传证据,并不涉及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即使有显示“FutureSciencePrize”的证据,也是将“FutureSciencePrize”作为具体奖项名称予以使用,并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获得显著特征,能够发挥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故未来论坛中心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在此前的行政诉讼中,一审法院的生效判决虽未涉及商标显著性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履行法定职责并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问题及其他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再者,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因个案事实不同结论亦有可能不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判断本案诉争商标能否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故未来论坛中心列举的另案判决,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其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未来论坛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怀柔未来论坛科技发展中心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