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5刑初15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爱荣,男,1973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太仓市,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2019年4月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太检诉刑诉〔2020〕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爱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庄爱荣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假冒“STACCATO”、“Millie's”、“Joy&Peace”等注册商标的女鞋,并通过位于太仓市沙溪镇利泰市场店铺对外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2370元。
被查获尚未销售的上述假冒商标的女鞋3727双,价值人民币182385元。
2019年3月21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庄爱荣到案,被告人庄爱荣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爱荣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庄爱荣具有犯罪未遂、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庄爱荣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庄爱荣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爱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庄爱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 二、涉案扣押的假冒“STACCATO”、“Millie’s”、“Joy&Peace”注册商标的鞋子3727双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