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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绵竹市剑南镇池池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6知民初5号
案件名称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绵竹市剑南镇池池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绵竹市剑南镇池池家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5号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竹市剑南镇池池家具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剑南镇玉妃路二段340号。

主要负责人:杨立琴,该家具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绵竹市剑南镇池池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提出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绵竹市剑南镇池池家具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绵竹市剑南镇池池家具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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