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162号 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上步工业区鹏基上步工业厂房403栋五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921668。
法定代表人:詹爱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音,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市佳耀商城,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赞善办明德村西光明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82MA0A2XJ40E。
经营者:张小楠,女,汉族,1991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沙河市佳耀商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畅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