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66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K。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维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昌山路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U。
法定代表人:张贤存。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维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和解款项,原被告间纠纷已解决完毕。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莱阳维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阳维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