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4055之一 原告:西卡(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泾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G。
法定代表人:张烨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梦瑶,女,1990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勒孚锦,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英新,男,198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
被告:陈先谷,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
原告西卡(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梦瑶、谢英新、陈先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继红独任审理。
原告西卡(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先谷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卡(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先谷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