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8民初62号 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9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A座1901。
法定代表人:王绍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爱梅,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武,系徐爱梅之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石滔,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爱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深圳圣珀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