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4124号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黄路99号B1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789628390。
法定代表人:柯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乐铺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巧圆公寓2幢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3027215J。
法定代表人:王跃林,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乐铺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重庆柯庆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